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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资源部宣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浏览次数:565 宣布日期:201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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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宣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领土资厅发〔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土资源主管部分 ,解放军土地治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土资源局: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 ,部制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见附件 ,以下简称“《规范》”) ,现予宣布。请转发至辖区内各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相关行业协会和土地估价中介机构 ,结合外地实际遵照执行。同时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 ,增强出让地价评估治理 ,增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订价程序 ,地价需经专业评估 ,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 ,市、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 ,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 ,应接纳果真方法。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爆发土地增值等情况 ,需要补缴地价款的 ,市、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 ,也应凭据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二、出让土地估价报告应由土地估价师完成 ,并且切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市、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不应干预评估运动 ,由被委托方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三、出让土地估价报告 ,一律凭据《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领土资厅发〔2012〕35号)要求 ,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取得电子备案号。报告出具方无法登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的 ,市、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将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土地估价师姓名和资格证书号等情况 ,经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核实汇总后 ,报部土地利用治理司 ,按划定登录。

  四、市、县领土资源主管部分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 ,应以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并统筹考虑产颐魅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 ,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种种专项资金 ,不得计入出让底价。对估价结果的接纳情况及其理由 ,应纳入集体决策的纪录文件 ,存档备查。

  起拍(始)价应当凭据外地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可以高于、低于或即是出让底价 ,但成交价不可低于底价。

  五、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 ,按期组织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或专家 ,对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评议 ,并向社会宣布抽查评议结果。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 ,可申请省级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领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 ,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部将凭据各地实际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 ,适时修订《规范》 ,各省级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可制订外地实施细则。

  本文件的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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