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陕西省地图治理步伐》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17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胡宁静
2017年9月22日
陕西省地图治理步伐
第一条 为了增强地图治理,维护国家主权、宁静和利益,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治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地图是指下列向社会果真的地图:
(一)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书物和标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种种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 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卖力全省地图事情的统一监督治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事情的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分凭据本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职责分工,卖力有关的地图事情。
第四条 地图的体例、出书、展示、刊登、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效劳等运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体例标准、地图内容体现、地图审核的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网信部分等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对地图体例、出书、展示、刊登和互联网地图效劳的监督治理,包管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宁静和利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新闻出书广电、旅游、测绘等有关部分应当增强国家国界的宣布道育,增强公民的国家国界意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学校应当依法将国家国界意识宣布道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离开展国家国界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对危害国家主权、宁静和利益的地图违法行为舆论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图,并按期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体现国家国界的地图。
第六条 地图的体例、生产、出书和互联网地图效劳应当切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划定,包管地图质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地舆信息交换和共享事情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部分间地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增进地舆信息广泛应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当接纳有效步伐,实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舆信息数据,通过地舆信息公共效劳平台向社会无偿提供地舆信息公共效劳,实现地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对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的信息收集事情予以支持和配合,实时向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提供用于基础地舆信息更新的数据、信息。
第八条 从事地图体例运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品级许可的规模内开展地图体例事情。
第九条 体例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体例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体现的划定。
地图上不得体现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宁静、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民俗习惯的;
(五)执法、规则划定不得体现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地图体例应切合下列要求:
(一)体例的地图内容应当完整、规范,所体现的地舆信息应当准确,地图图名应当与内容相符;
(二)体例地图,应中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包管地图内容的现势性;
(三)地图的数学基础、综合原则、符号系统等内容的体现,应当切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和划定;
(四)体例地图应当正确反应各要素的地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并且内容切合地图使用目的;
(五)地名和重要地舆信息数据凭据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最新宣布的信息标注。
第十一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地图有关划定,不得影响地图体现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凌驾地图版面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二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结果体例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或者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结果。
第十三条 公益性地图是指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及其他有关部分组织体例的适合公共果真使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标准化地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当统一计划、协调并组织依法体例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图,通过其网站向社会果真宣布,并实时更新。
第十四条 向社会果真的地图,应当报送省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审核。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用度。
第十五条 需要报送审核的地图,由下列申请人报送审核:
(一)出书地图的,由出书单位送审;
(二)展示或者刊登不属于出书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刊登者送审;
(三)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四)进口不属于出书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书物的地图,依照《出书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执行;
(五)出口不属于出书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
第十六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体例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书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质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结果体例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卖力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省地图;
(二)主要体现地为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国务院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委托的由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审核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组织审定。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卖力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主要体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规模内的地图;
(二)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委托由设区的市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审核的地图。
第十九条 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收到地图审核申请后,应当对送审质料进行审查,切合划定要求的,决定受理;对不属于审核规模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见告申请人。
第二十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包管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立即送即审。
第二十一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具有审核权的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征求有关部分的意见,有关部分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质料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盘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有关部分未在划准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送审地图应当切合下列划定:
(一)切合国家有关地图体例的标准,涉及到中国全图的,应当完整正确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界限、历史疆界、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规模、地名和重要地舆信息数据等切合国家和省有关地图内容体现的划定;
(三)不含本步伐第九条划定地图上不得体现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实时通告。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凭据有关划定核发地图审图号,并制作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地图审图号。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出书、展示、刊登的地图,修订地图内容或者改变地图形式的,应当重新送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书、展示、刊登、销售、进口、出口不切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划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切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划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书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直接使用国务院或者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提供的标准样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标注原地图审图号并且注明来由。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书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地图出书运动的监督治理,依法对地图出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出书单位从事地图出书运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书行政主管部分审核批准的地图出书业务规模,并依照《出书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治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地图著作权的�;�,依照有关著作权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互联网地图效劳行业的政策帮助和监督治理,勉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效劳单位开展地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效劳。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效劳单位向民众提供地舆位置定位、地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效劳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果真刊登的互联网地图应当由互联网地图效劳单位凭据本步伐地图审核有关治理划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不得果真刊登。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按有关划定执行。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体现内容爆发变革或者审图号到期前,应当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效劳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效劳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宁静治理制度和包管步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当会同网信、公安、宁静、通信治理、保密等部分增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宁静的监督治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效劳单位用于提供效劳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纪录含有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地图上不得体现的内容�;チ赝夹Ю偷ノ环⒚髌渫敬涞牡赝夹畔⒑胁坏锰逑值哪谌莸�,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生存有关纪录,并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出书行政主管部分、网络宁静和信息化主管部分等有关部分报告。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测绘地舆信息、宣传、网信、保密、教育、公安、民政、商务、外事、工商、新闻出书广电、通信治理、海关等主管部分应当依法凭据各自职责增强对地图体例、出书、展示、刊登、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及互联网地图效劳等运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省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建立健全地图监督治理机制,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效劳水平。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出书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合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条约、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质料等。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分对地图产品及利用地图宣布广告等进行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规则、标准和技术规范,增强地图质量监督治理。
地图体例、出书、展示、刊登、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及提供互联网地图效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接纳有效步伐,包管地图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新闻出书广电行政主管部分对果真出书物中涉及的地图以及新闻媒体网站刊登的地图进行监督治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分应当实时依法视察处理,并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的行为,执法、规则已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影响地图体现的正确性和主体性或者地图上刊登广告凌驾地图版面的30%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转让、出租、出借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和地图审图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测绘地舆信息主管部分事情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当收受他人财物、玩忽职守,对不切正当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治理职责,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步伐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