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宣布《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挂号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挂号职责,规范挂号行为,便当群众申请挂号,�;とɡ苏比ㄒ�,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挂号,是指不动产挂号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纪录于不动产挂号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衡宇、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挂号、变换挂号、转移挂号、注销挂号、更正挂号、异议挂号、预告挂号、查封挂号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挂号制度。
不动产挂号遵循严格治理、稳定连续、便当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挂号机构和挂号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划定治理挂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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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务院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卖力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挂号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分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卖力不动产挂号事情,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挂号主管部分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挂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挂号机构治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挂号机构统一治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挂号。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划分治理。不可划分治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协商治理;协商不可的,由配合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挂号主管部分指定治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挂号,由国务院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划定。
第二章 不动产挂号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挂号。不动产单位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凭据国务院领土资源主管部分的划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挂号簿。
不动产挂号簿应当纪录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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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不动产挂号簿应当接纳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接纳纸质介质。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挂号簿唯一、正当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挂号簿接纳电子介质的,应当按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依法将种种挂号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纪录于不动产挂号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挂号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挂号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挂号事情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挂号事情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增强对不动产挂号事情人员的治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卖力不动产挂号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宁静责任制度。
接纳纸质介质不动产挂号簿的,应当配备须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宁静�;ど枋�。
接纳电子介质不动产挂号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接纳信息网络宁静防护步伐。
第十三条 不动产挂号簿由不动产挂号机构永久生存。不动产挂号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依据原有挂号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换或者不动产挂号机构职能调解的,应当实时将不动产挂号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挂号机构。
第三章 挂号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典质权等申请不动产挂号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配合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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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到不动产挂号机构办公场合申请不动产挂号。
不动产挂号机构将申请挂号事项纪录于不动产挂号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挂号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并对申请质料的真实性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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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在办公场合和门户网站果真申请挂号所需质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收到不动产挂号申请质料,应当划分凭据下列情况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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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昵胫柿媳4婵梢跃偷馗墓У�,应当见告申请人就地更正,申请人就地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见告申请人;
�。ㄈ┥昵胫柿喜黄肴蛘卟磺姓倍ㄐ问降�,应当就地书面见告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见告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ㄋ模┥昵牍液诺牟欢皇粲诒净构液殴婺5�,应当就地书面见告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见告申请人向有挂号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挂号机构未就地书面见告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受理不动产挂号申请的,应当凭据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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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可以对申请挂号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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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保存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挂号申请,不动产挂号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视察。
不动产挂号机构进行实地检察或者视察时,申请人、被视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自受理挂号申请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办结不动产挂号手续,执法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挂号事项自纪录于不动产挂号簿时完成挂号。
不动产挂号机构完成挂号,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挂号证明。
第二十二条 挂号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不予挂号,并书面见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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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挂号信息共享与�;�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领土资源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挂号信息治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挂号机构挂号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挂号信息治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挂号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挂号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分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挂号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挂号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领土资源、公安、民政、财务、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分应当增强不动产挂号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不动产挂号信息共享单位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挂号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挂号信息,应当依法接纳须要的宁静保密步伐。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盘问、复制不动产挂号资料,不动产挂号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盘问、复制与视察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挂号资料。
第二十八条 盘问不动产挂号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挂号机构说明盘问目的,不得将盘问获得的不动产挂号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盘问获得的不动产挂号资料。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挂号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质料申请挂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划定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事情人员进行虚假挂号,损毁、伪造不动产挂号簿,擅自修改挂号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挂号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挂号证明的,由不动产挂号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挂号机构、不动产挂号信息共享单位及其事情人员,盘问不动产挂号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划定,泄露不动产挂号资料、挂号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挂号资料、挂号信息进行不正当运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宣布的种种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挂号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挂号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挂号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领土资源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宣布的行政规则有关不动产挂号的划定与本条例划定纷歧致的,以本条例划定为准。
来源: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