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基础测绘治理,规范基础测绘运动,包管国民经济建设、社会生长和公共应急对基础测绘的需求,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陕西省测绘结果治理条例》等执规律则,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运动,应当遵守本步伐。
本步伐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舆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国家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基础测绘事情的领导,明确主管部分,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事情的统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长和革新、财务等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基本建设项目的包管事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事情部分凭据各自的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有关事情。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生长和革新等有关部分,凭据国家基础测绘计划、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实际需要,组织体例基础测绘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生长和革新等有关部分,凭据本省基础测绘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生长实际需要,组织体例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备案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计划应当依法宣布。
第六条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是基础测绘计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省人民政府生长和革新部分会同省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凭据全省基础测绘计划、当年经济建设和社会生长实际需要,体例全省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年度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生长和革新部分会同同级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体例本行政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划分报上一级主管部分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同级生长和革新等部分对基础测绘计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据基础测绘计划和年度计划,凭据分级治理的原则,统筹组织实施基础测绘项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基础上,建立、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二)获取测绘分级治理中省级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省级基础地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体例出书全省基础地舆底图和基外地图集(册),会同有关部分体例出书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监测本省地舆国情;
(七)省人民政府凭据全省经济建设、社会生长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卖力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连续运行基准站网;
(二)获取测绘分级治理中市、县级基础测绘航空影像和卫星遥感影像;
(三)测制与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测绘产品;
(四)建立、维护与更新本级基础地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体例出书本行政区地图和基外地图集(册);
(六)凭据实际需要监测市、县地舆国情;
(七)本级人民政府凭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生长和公共应急需要所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一条 从事基础测绘运动,应当接纳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
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划定执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都会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增强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せ〔饣嫔枋┑囊逦�。
永久性丈量标记是国家的基础测绘设施,依法受到�;��;〔饣嫔枋┰馐芷苹凳�,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接纳紧急步伐,组织力量修复,确�;〔饣嬖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凭据基础测绘分级治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务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有效步伐做好基础测绘设施的�;な虑�。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基础测绘应急包管事情,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提高基础测绘应急包管效劳能力。
第十四条 承�;〔饣嫦钅康牡ノ挥Φ本哂邢嘤Φ牟饣孀手�,依照国家保密执法、规则和有关划定,确保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地舆信息的宁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基础测绘结果质量的监督治理,基础测绘结果经依法设立的测绘结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及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实时收集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水系、交通、居民点、植被等地舆信息的变革情况,按期更新基础测绘结果。
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对测绘行政主管部分的信息收集事情予以支持和配合,实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分提供用于基础地舆信息更新的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本省基础测绘结果应当凭据下列划定进行更新:
(一)全省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十年更新一次;
(二)1∶5000、1∶10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至少三年更新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以及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生长急需的基础测绘结果应当实时更新。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体例基础测绘结果资料目录,实行动态更新,向社会宣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分建立基础测绘结果共建共享机制和信息交换制度,体例相关计划应接纳统一的基础地舆信息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基础测绘结果效劳应用,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结果分发效劳体系。
第二十条 基础测绘结果和财务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结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无偿使用基础测绘结果。
无偿获得的基础测绘结果,不得转让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除本步伐第二十条划定无偿提供和使用的情况外,基础测绘结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基础测绘结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分、财务部分会同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基础测绘结果的加工、整合和应用,完善基础地舆信息数据库,改善基础测绘结果存储治理的条件,构建统一的基础测绘结果效劳平台。
基础测绘结果效劳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花样,实行资源共享,向社会提供效劳。
第二十三条 使用财务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务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分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的意见,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质料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书面反响。有适宜的基础测绘结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制止重复测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测绘标准实施情况和基础测绘结果治理事情的监督检查,对市县基础测绘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体例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步伐第十一条第二款划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县级以上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划定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步伐第二十三条划定,未充分利用已有基础测绘结果造成重复测绘的,对主要卖力人,由其主管部分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
(一) 提供未经检验的基础测绘结果;
(二)未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基础地舆信息数据进行认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的其他行为,执规律则另有处分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县级以上测绘地舆信息行政主管部分及其事情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划定职责的,或者发明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其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步伐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